從縣處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角度看,博士副市長違規(guī)無疑。擔任副市長這樣的副處級領導職務,一個基本的前提是具備公務員身份,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即便按照公開信息所說的兩人是聘任制公務員,他們也還不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與新修訂干部條例的基本要求不符。如果兩名副市長果真不是副處級而是科級呢?問題依然存在,新招錄的公務員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以任主任科員,要從主任科員晉升為科級領導干部,仍然需要經過干部選拔任用的民主推薦和考察等程序。與此同時,跟副市長任命直接相關的一個問題還在于,縣級市的副市長就是副處級領導崗位,無論是高配為正處級還是低配為正科級,從職數管理上來說都是絕不允許的,屬于選人用人中的嚴重違規(guī)行為;卮疬@幾個疑問不難,只需要審核兩名博士副市長公務員招錄程序和職務任免程序即可。
即便兩位副市長是“掛職”,疑問依然存在。“掛職”也有一個基本前提,即掛職人員有選派單位,也就是說,兩位博士在任副市長之前已經有其他工作崗位,或者是省級、地市級機關干部,或者是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然后因為培養(yǎng)干部的工作需要也好,因為讓博士發(fā)揮學業(yè)專長也好,選派他們到晉江和龍海掛職擔任副市長,這是沒有問題的。如果主管部門要拿“掛職”為自己正名,就需要提供兩位博士與選派單位存在工作關系的證明,要么是公務員招錄的審批材料,要么是與企事業(y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沒有這些證明或說明,“掛職”一說難以令人信服。
選人用人監(jiān)督如何才能過硬?兩位博士副市長的上任,事起主管部門的“引才”政策,這一政策如何得以通過,決策人員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政策出臺后人選產生時必然要經過組織部門動議、考察、常委會決議等程序,干部科的初始提名、考察組的考察把關、常委會的討論決定一路綠燈卻沒有人為此承擔責任,網民只知道關注是否“有背景”,把注意力都集中到了博士副市長本人身上,背后深層次的選人用人監(jiān)督機制卻總是“溜之大吉”。制度出現(xiàn)漏洞、造成各種問題和矛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正常的監(jiān)督和糾錯機制總是“失語”,需要有人承擔的責任總是被化解于無形。主管部門失職,專司監(jiān)督的紀檢部門不聞不問同屬失職。選人用人監(jiān)督絕不是追問當事人有何背景就能解決,只有把監(jiān)督制度落到實處,選人用人的監(jiān)督才能真正硬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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