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不滿崗位津貼被扣除,要求更換導師未獲準,同時,要購買實驗器材也被駁回,某科學院某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李某持刀將其導師及另外兩名相關人員控制在辦公室內(nèi)不許進出,民警趁其要求研究所長進屋時將其抓獲。海淀檢察院指控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海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九個月,李某不服提出上訴,被法院終審駁回。
有關人士介紹,李某于2007年9月考上某科學院某研究所的博士研究生。2009年,李某發(fā)現(xiàn)其工作崗位津貼被扣除,又不滿之前研究所不給其更換導師、不給其購買實驗器材無法開展課題,欲找其女導師嚴某協(xié)商。2009年7月9日13時許,李某持菜刀將導師嚴某等3人扣留在辦公室。當日14時40分左右,民警趁李某要求研究所所長進入辦公室談判之機沖進辦公室,將持刀反抗的李某制服。
市檢一分院檢察官介紹,海淀區(qū)檢察院指控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4日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判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李某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無罪為由再次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借故生非,持刀威脅他人并在民警解救時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尋釁滋事所包含的“攔截”主要指行為人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動機,在公共交通道路等場合阻攔他人,與本案有明顯區(qū)別,故對市檢一分院審查意見未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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