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孔德婧)“變態(tài)”、“半死不活”、“撒潑耍流氓”,在34名教師陸續(xù)收到含有此類字眼的群發(fā)“公開信”后,該郵件針對的“主角”——某高校副教授張清(化名)將該校發(fā)信學生林涵(化名)告上了法庭。其稱,該學生使用侮辱性詞匯,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要求學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撫慰金等1萬余元。在被判決道歉和賠償4000余元后,林涵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但終被駁回。
大學教授告學生詆毀名譽
據(jù)法院查明,2014年起,林涵多次通過電子郵箱向某高校藝術學院的34名教師散發(fā)題為“致某大學教師的公開信——對‘張清恐嚇行為’的答復”一文。在文中,林涵稱張清有涉嫌“賄標”、“串標”、“受賄”、“詐騙”及“挪用公款”的可能,并使用了“變態(tài)”、“半死不活”、“撒潑耍流氓”等詞語。
林涵還在該文中稱,自己在2011年5月為某機關單位完成了一份報告。2012年4月,該單位的李某告訴他項目款30萬元已匯到了該學校的賬上。2012年8月13日,林涵與張清交涉,他認為上述錢款中學?鄢芾碣M后的余款應歸自己,而張清則不同意給他錢。
學生:否認群發(fā)郵件侮辱老師
張清稱,林涵因無端索要“科研經費”未果,便以“公開信”的形式捏造事實,貶低其人格,使其社會評價大幅降低,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壓力,無法進行正常的教學工作。
對群發(fā)詆毀郵件的事,林涵進行了否認。其稱,他并未向藝術學院的教師發(fā)過上述內容的郵件,認為張清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張清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涉及侵權的電子郵件系林涵所為。判決林涵停止侵害張清名譽權的行為,就此事賠禮道歉,并賠償張清公證費201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林涵不服原審法院判決,遂上訴至一中院。他認為,自己已經通過短信向張清道了歉,只是張清沒有接受。而且張清的精神壓力也不是來源于林涵,故不同意承擔精神撫慰金。
法官:表達不滿應通過正當途徑
北京一中院認為,林涵通過電子郵件向張清單位同事所散發(fā)的其所寫書面材料內容多屬個人臆測,并非已查明的客觀事實,并用推測性的口吻指出張清存在生活作風問題和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前者構成侮辱、后者構成誹謗,遂駁回了林涵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人格權系法律賦予并保護的與權利主體的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公民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名譽權是公民所享有的應受社會公眾公正評價的權利。”辦案法官表示,張清作為知名大學的副教授,享有較高的社會評價,其職業(yè)操守也對其道德水平有較高要求。
“學生林涵如果認為老師張清在履行職務中有不妥的言行,完全可通過正當途徑向有關部門反映。”法官稱,學生林涵以自己單方認定為據(jù)任意貶低張清,侵犯了張清的名譽權,對此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原標題:因科研經費歸屬問題起爭執(zhí) 學生向學院老師散發(fā)“公開信” 學生群發(fā)郵件罵老師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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